各入闱拍卖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产权拍卖工作,充分调动拍卖人的积极性,维护产权(委托)人的正当权益,现将拍卖佣金有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并委托我中心交易的产权拍卖业务,产权(委托)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自主与拍卖人约定拍卖佣金收取方式和比例。
二、拍卖前,产权(委托)人应向我中心提交约定拍卖佣金收取方式和比例的书面通知,并由我中心写入产权交易拍卖文本。拍卖佣金由拍卖人收取。
关于拍卖企业的选择,仍由产权(委托)人按照市公管办的规定办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拍卖佣金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关于拍卖佣金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二、《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拍卖企业应严格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收取佣金。为规范全省拍卖企业佣金标准收取秩序,消除同行间的不良竞争,维护拍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我省的实际约定收取佣金标准的下限比例。拍卖标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不低于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不低于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不低于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不低于2%;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不低于1%;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不低于0.5%;1亿元以上不低于0.3%。应按照上述拍卖佣金下限比例标准向委托方和买受人各收取佣金,委托人不应限制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比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