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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来源: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打印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出处: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发布时间:2015-02-09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拍卖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准确掌握拍卖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依法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对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了拍卖企业经营数据报送、行业数据统计查询、企业设立与变更和行业服务等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拍卖系统
      
自2015年2月10日起,启用新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拍卖系统),并使用新的登陆地址( http://auc.mofcom.gov.cn ),原拍卖系统届时将停止使用,原有数据将在2月9日晚间迁移到新拍卖系统。新拍卖系统启用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可以登陆新地址,了解熟悉操作界面,下载系统使用手册,做好前期准备。

二、新拍卖系统主要功能
     
(一)企业许可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通过新拍卖系统对拍卖企业提交的拍卖许可证申请进行管理,包括:许可设立申请、许可变更申请、许可注销申请。
     
(二)拍卖交易信息管理。
      
新拍卖系统建立拍卖企业业务信息报送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对拍卖业务信息进行汇总,包括拍卖会、拍品、竞买人、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拍卖成交结算单的登记,加强了对拍卖会的全过程管理。同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编码分配进行管理。
     
(三)拍卖师信息管理。
       
新拍卖系统通过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数据库的对接,完善了拍卖师档案信息,实现了拍卖师从业经历和从业行为的管理,实现了拍卖企业设立、变更与拍卖师信息的动态关联。
     
(四)企业经营报表报送。
      
通过新拍卖系统,拍卖企业填报其经营数据(月度报表、年度报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汇总形成月度、年度行业统计报表。
     
(五)年度监督核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查看拍卖企业年度报表及上报情况,并根据拍卖企业的相关证照进行网上核查并填写核查意见。
     
(六)公共服务。
      
为拍卖企业和公众提供包括政策文件、行业信息、互动交流等信息服务。

三、新拍卖系统信息报送相关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拍卖协会和拍卖企业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新拍卖系统。拍卖企业首次登陆新拍卖系统后,应补充完善企业信息。
     
(二)拍卖企业应于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月报数据,每年1月28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报数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要求及时进行拍品信息、拍卖会备案、竞买人信息、成交确认书、成交结算单等信息的报送。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月报数据审核工作,并按时完成年报数据审核。
     
(四)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每月15日前完成月度数据汇总分析,每年2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数据汇总分析,按时做好行业统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布置,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并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信息。要充分发挥各地拍卖行业协会作用,做好企业报送的组织和辅导工作。
     
(二)做好信息数据报送。
      
拍卖企业要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业务数据报送工作,要指派专人填报系统中各类信息,及时填报各类业务数据,严格按照报表填报要求开展数据报送。
     
(三)加强保密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企业信息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其他用途,未经企业同意,严禁复制、传播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保密管理,妥善管理系统登陆账户和密码,防止非法使用系统及泄露信息事件发生,确保系统登陆的安全性。
     
(四)加强业务培训。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熟练掌握新拍卖系统使用方法,要依托当地行业协会积极组织拍卖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新拍卖系统的培训。
     
(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分析的功能,及时掌握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
新拍卖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商务部,有关技术问题请直接咨询技术支持人员。

联系方式:流通发展司 杨宝京
       
电话:010-85093757
       传真:010-85093795

技术支持:中商商业发展规划院 巩新琦
      
电话:010-51665353
       传真:010-84980599

 

                                             商务部办公厅
                                                                                 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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